(2011)孝昌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付友明与周建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付友明;周建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三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孝昌民初字第201号 原告付友明,男,194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孝昌县周巷村3组。 被告周建云,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友明诉被告周建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友明于20119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付友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友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友明负担。 审判员 陈晓强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李进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