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刑初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XX晶、陈波等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晶,陈波,孙德伟,杜宏宇,郭朋珍,王光荣,张春芳,黎慧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28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晶,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唐河县人,住唐河县,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被告人陈波,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贵州省黔西县人,住黔西县,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被告人孙德伟,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南省新蔡县人,住新蔡县,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被告人杜宏宇,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西省长治市人,住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无业。被告人郭朋珍,男,199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叶县人,住叶县,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被告人王光荣,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郸城县人,住郸城县,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被告人张春芳,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河南省社旗县人,住社旗县,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农民。被告人黎慧,女,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邻水县人,住邻水县梁板乡红旗村*组,捕前暂住西安市雁塔区陆家寨村,农民。上列被告人2011年2月22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晶、陈波、孙德伟、杜宏宇、郭朋珍、王光荣、张春芳、黎慧犯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XX晶、陈波、孙德伟、杜宏宇、郭朋珍、王光荣、张春芳、黎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郭某1、黄某、罗某、周某先后于2011年1月28日、2011年2月7日、2011年2月17日、2011年2月19日被骗至本市陆家寨村一民房内,由被告人XX晶、陈波组织被告人孙德伟、杜宏宇、郭朋珍、王光荣、黎慧、张春芳等人分别看管,强迫四人参加传销组织。黄某逃跑时,遭到XX晶、孙德伟等人殴打,郭某1逃跑被陈波殴打。2011年2月22日18时,被害人黄某逃离并报警。当晚,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人员在陆家寨村将郭某1、罗某、周某解救,同时抓获XX晶、陈波、孙德伟、杜宏宇、郭朋珍、王光荣、黎慧、张春芳。上述事实,被告人XX晶、陈波、孙德伟、杜宏宇、郭朋珍、王光荣、张春芳、黎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郭某1、罗某、周某、黄某的陈述;3、被告人XX晶、陈波、孙德伟、杜宏宇、郭朋珍、王光荣、张春芳、黎慧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XX晶、陈波、孙德伟、杜宏宇、郭朋珍、王光荣、张春芳、黎慧为迫使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XX晶、孙德伟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殴打,被告人陈波对被害人郭某1实施殴打,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XX晶、陈波系该传销组织领导,作用大于其他被告人,在量刑上应有所区别。鉴于被告人XX晶、陈波、孙德伟、杜宏宇、郭朋珍、王光荣、张春芳、黎慧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XX晶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12年2月21日止)。二、被告人陈波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12年2月21日止)。三、被告人孙德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11年12月21日止)。四、被告人杜宏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11年8月21日止)。五、被告人郭朋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11年8月21日止)。六、被告人王光荣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11年8月21日止)。七、被告人张春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11年8月21日止)。八、被告人黎慧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2日起执行至2011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毛宏波打印:相丽华校对:毛宏波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