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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73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73号原告:刘某某,女,1977年4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顺山村民委*组**号。被告:王某,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七家子镇顺山村民委*组**号。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