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执民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功让与屈亚兵、欧银祥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功让,屈亚兵,欧银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陈执民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黄功让,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王家村。被执行人屈亚兵,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屈家村。被执行人欧银祥,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凤翔县尹家务乡尹家务村。本院在执行黄功让与屈亚兵、欧银祥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屈亚兵、欧银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给付医疗费用等损失5292.13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4.5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屈亚兵、欧银祥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0)陈民一初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连 煜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