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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韩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一初字第00196号原告:韩某,女,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告:胡某,男,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原告韩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5月3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我与被告198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1988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领取结婚证。1991年生一子取名胡理青,现在外打工,1995年生一女孩取名胡嫚嫚,现在六安市城南中学读高一。婚后前三年被告不给我与娘家联系,夫妻关系一直不好。以后被告性格缺点逐渐显露,胡乱猜疑,经常争吵,还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们自2008年10月分居至今,2010年7月他主动要求和我离婚,并约定8月31日回来办离婚手续,还亲自写了份离婚承诺书,但是他又出尔反尔,现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的可能,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问题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胡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韩某与被告胡某于198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1988年9月举行结婚仪式,领取结婚证。于1991年生一子取名胡理青,现在外打工,于1995年生一女孩取名胡嫚嫚,现在六安市城南中学读高一。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分居生活,原告于2010年12月1日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依法进行家庭财产分割。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户口簿、调查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结婚并进行婚姻登记,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能证实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2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殷向阳审 判 员  王善堂人民陪审员  邬宗林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邵立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