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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镜执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世岩与高海波、刘敏、沈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岩,高海波,沈敏,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镜执字第445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岩,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海波,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沈敏,男,1977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敏,女,1975年11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09)镜民一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沈敏位于本市新华文沁苑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肖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