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136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365号原告苏某。被告朱某,男.原告苏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苏某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宏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宏卫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保理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黄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