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淳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淳安县××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杭州××岛湖网××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淳安县××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杭州××岛湖网××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民初字第44号原告(反诉被告):淳安县××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淳安县××××号。法定代表人:凌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岛湖网××司。淳安县××××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淳安县××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岛湖网××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岛湖网××司提起反诉,要求反诉被告淳安县××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同年12月27日止按逾期付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1088845.89元并承担反诉费用。本院受理后,2011年4月28日杭州××岛湖网××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反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岛湖网××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00元,由杭州××岛湖网××司负担。审 判 长 姜勇军人民陪审员 王木香人民陪审员 吴 勇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罗欣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