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图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图们市恒物业管理公司与朱永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恒物业管理公司,朱永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图民初字第330号原告图们市恒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图们市图们大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郁秀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明吉,系该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经理。被告朱永哲。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恒物业管理公司诉被告朱永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图们市恒物业管理公司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自动履行义务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们市恒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俊霖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朱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