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芝商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烟台市芝罘宏大印刷厂与李琳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芝罘宏大印刷厂;李琳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芝商初字第374号原告:烟台市芝罘宏大印刷厂。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25号。委托代理人:韩波,烟台市芝罘宏大印刷厂法律顾问。被告:李琳,女,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201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烟台市芝罘宏大印刷厂与被告李琳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5月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市芝罘宏大印刷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市芝罘宏大印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4元,由原告烟台市芝罘宏大印刷厂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人民陪审员 姜少琛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