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维森与周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森,周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高维森,农民。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李军,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维森与被告周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维森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维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高维森负担。审 判 长 代照和审 判 员 车延新人民陪审员 左宝军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