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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高维森与周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维森,周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35号原告高维森,农民。委托代理人冷京寿,平度向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李军,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维森与被告周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维森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维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合计210元,由原告高维森负担。审 判 长  代照和审 判 员  车延新人民陪审员  左宝军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