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汤建忠与绍兴县顺程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建忠,绍兴县顺程印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411号原告:汤建忠。委托代理人:竺旦颖。被告:绍兴县顺程印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建忠诉被告绍兴县顺程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1元、减半收取1,3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20元,合计2,44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力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徐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