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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海康与李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康,李其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355号原告:李海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408173430),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林君龙,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其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209043430),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康与被告李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康撤回对被告李其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海康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