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李海康与李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康,李其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355号原告:李海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408173430),男,195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林君龙,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其康(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5209043430),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康与被告李其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康撤回对被告李其康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海康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