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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宏君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宏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02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宏君,1956年7月29日出生于陕西省乾县,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住陕西省乾县,农民。2010年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宏君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宏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份,周某1在和陕西崇文职业学校(校址在本市丈八东路与朱雀路南段十字东南角)校长郭宏君的闲谈中,告知对方自己的外甥齐某2因抢劫他人财物,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郭宏君称其的一个哥,可以帮齐某2从轻或免于处罚,并称找人办事要花钱。后周某1和其丈夫杨某分两次将5万元现金交给郭宏君。郭宏君二次均未开具收条。郭宏君收到钱后去向不明,手机关机。2010年1月20日郭宏君在长安南站被被害人周某1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宏君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郭宏君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开庭审理中均否认帮助周某1办过事并收取钱财,但表示服从本院判决。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份,周某1在本市丈八东路与朱雀路南段十字东南角与自称为陕西崇文职业学校校长的郭宏君闲谈中,告知对方自己的外甥齐某2因抢劫他人财物,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郭宏君称其有一个哥,可以帮齐某2从轻或免于处罚,并称找人办事要花钱。后周某1同其丈夫杨某于当月分两次将5万元现金交给郭宏君。第一次送钱时周某1和丈夫杨某及其姐周某2同往,将1万元现金交给郭宏君;第二次送钱时周某1、杨某及其外甥女齐某1同往,将4万元现金交给郭宏君(均未开具收条)。郭宏君收到钱后不知去向,手机关机。2010年1月20日郭宏君在长安南站被被害人周某1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郭宏君的亲属与被害人周某1,就退赔赃款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周某1的谅解,被告人郭宏君在休庭后表示认罪并对犯罪事实进行了供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害人周某1陈述:她在丈八路八院对面正在筹办的崇文学校大门口北侧开了个商店,郭宏君在该校当校长,经常见面就熟悉了。2008年9月郭宏君在门口给学校招生,他们闲聊中,郭宏君说省公安厅批捕处的处长是他的一个哥,可以帮她把外甥齐某2抢劫的事情摆平,但是需要钱。在2008年9月底,郭宏君称能给她办事,她先后两次共给了他5万元现金和四条烟。第一次给了他1万元钱,是她姐周某2拿来的,在崇文学校办公楼二楼,郭宏君的办公室给的。给钱的时候有她丈夫杨某、她姐周某2在场,装钱用的是一个黑色塑料袋,钱是用报纸包的1万元整(100元面额的100张)还有4条烟。第二次给了郭宏君4万元钱,也是在他办公室,有她丈夫杨某,她外甥女齐某1在场。这钱是她自己筹集的,其中2万元是她收的帐。另外的2万元钱是向她老公杨某单位的‘老苟’借的。她们将筹集的四万元钱给了郭宏君,之后大概过了不到10天时间,她姐周某2拿了2万元钱还给了她们。她们又将这2万元钱还给‘老苟’了。郭宏君两次收钱都没有打收条,因为她们是求人家办事,也不好意思让人家打收条。2.证人证言(1)证人齐某1的证言:2008年秋季技校已经开学了的一天上午,她和她姨周某1、姨夫杨普安一起到朱雀路延伸段与丈八东路十字以南路东崇文技校的办公楼二楼一个办公室,给郭宏君送了4万元整,郭宏君还打开包裹的报纸看了一下,后就用报纸再次把钱一包,放到他的木柜内了。郭宏君又问她是谁,她说明身份后,郭宏君说‘齐某2’的事要等到判了之后才能办,还让他们不要来找他,怕影响不好。后来她和她妈周某2在银行里取了2万元,还给她姨周某1。(2)证人周某2的证言:2008年秋季学生已开学了,有一天她妹周某1告诉她,崇文学校的校长郭宏君称能帮她把儿子齐某2犯抢劫罪的事办好(把齐某2办为监外执行),她就在这之后从乾县到了西安,和她妹周某1、妹夫杨某一起到崇文学校去找这个郭宏君。她和周某1、杨某一起到崇文学校的办公楼二层,郭宏君的办公室。她把1万元钱及四条烟都装在一个黑颜色的塑料袋中,给了她妹周某1,她妹夫把钱和烟袋子直接给到郭宏君的手里,郭宏君把东西直接放到他墙边的红木柜子里。后郭宏君还说这事不怕,你儿的事不是什么大事,他曾经都把一个蔡家坡的人命案子的人都办出来了。她问要多少钱,郭宏君说要判几年就几万元钱。她儿的这事要判五年得5万。过了十几天她妹、她妹夫及她女儿齐某1又给郭宏君送了4万元钱。第一次给郭宏君钱是她从家里凑齐的,第二次是她妹先垫付了4万元钱,给了郭宏君,后来她和她女儿齐某1从关头乡信用社一起取了2万元,还给她妹了。(3)证人韩某(陕西省礼泉县阡东镇力士村二组):她因做生意在2005年7月份向周某1借了2万元。2008年9月份周某1给她打电话说其姐家的娃出了事了,要急用钱。她就把借周的2万元钱本金还给了周,但利息还没有清。(4)证人苟某的证言:2008年9月份左右,一天上午10时许,杨某(单位任采购员)找到他,要从单位借2万元现金急用。他向领导魏德存请示经同意后,他从单位的公款中给杨某借了2万元。过了十几天,杨某将2万元现金归还了。(5)证人张某的证言:他和郭宏君是2008年4月份认识的,他当时有意办一所民办技工学校,他们认识之后,进行办校前期的筹备工作,他出资,任命郭为陕西崇文技校校长。因为当时郭宏君说能帮他从省人力和劳动保障厅办下来学校的资质,但到了2008年10月也没有办下来,之后再没有见过郭宏君的面,而且郭宏君的电话也没有办法接通。郭宏君走了之后,原来在她们学校旁边开小商店的女的叫周某1,经常来找郭宏君。周某1说郭宏君说能把她姐家的儿子给保出来,拿了她5万元,结果没办成,她姐家的儿子还是被法院判了,郭宏君人也跑不见了。他感觉郭就是个骗子,郭从他处拿了10万元说办学校的资质,而一次次郭都用各种理由搪塞他,后来那10万元没有给他,也没有办下资质,他觉得郭的话没有一句实话。(6)证人王某的证言:她在2008年6、7月份,在丈八东路的第二家汽修厂做饭时认识的周某1,周某1在修理厂西侧开了个小商店,她经常到那儿买东西。她在与周某1闲谝中得知周某1的外甥犯罪了,他们全家都在为这事找关系,想把娃捞出来,结果他们找的人骗了他们,没办成,而且还骗了他们5万元。3、被告人郭宏君在休庭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如实供述。4、2008年11月3日,齐冬冬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5.周某2提供的银行取款凭证,证明2008年9月周某2分两次从陕西信合取款共2万元。6、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1月20日18时许周某1报称其在长安区汽车南站发现2008年9月底诈骗她现金50000元的嫌疑人郭宏君,接报警后长延堡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将郭宏君抓获。7、被告人郭宏君的亲属与被害人周某1达成的退赔协议及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宏君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郭宏君认罪,其亲属与被害人周某1就退赔赃款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周某1的谅解,可以对被告人郭宏君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宏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侯永杰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人民陪审员  马洪霞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于海珊打印:扈艳红校对:于海珊2011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