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杜冬兰与曹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冬兰,曹明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柴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杜冬兰(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110081083),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张凯,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明龙,男,成年,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冬兰与被告曹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冬兰撤回对被告曹明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冬兰负担。审 判 员 董迎春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冰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