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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劳模店村村民委员会与主保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劳模店村村民委员会,主保利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民一初字第661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劳模店村村民委员会。代表人主父英全。被告主保利。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劳模店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主保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劳模店村村民委员会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劳模店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临沂市罗庄区付庄街道劳模店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邵照学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玉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