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周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629号原告郭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许巧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