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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栖执字第109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晋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栖执字第109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晋生,农民。被执行人王文胜。被执行人王文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制作的(2009)栖民一初字第22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文胜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文胜在烟台茂源食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工资3000元(每月从工资中留出生活费600元给王文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徐福洲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