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建民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傅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傅某某,陈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建民初字第378号原告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区××幢(西)商场。诉讼代表人徐某某。被告傅某某。被告陈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支公司、傅某某、陈某、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浙a×××××号轿车上多人受伤及该车损坏,其中两位伤者的损失数额尚未确定,故本案原告在交强险中可享受的赔偿数额无法确定。本案应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刘承娜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赖佳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