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执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水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谭荣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任水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谭荣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任水云,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4日,个体户,住陇县温水镇峡口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住所地本市金台区中山西路**。法定代表人赵伟,任经理。被执行人谭荣科,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8日,住宝鸡市金河乡谭家坡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水云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谭荣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水云于2010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款支付23332元及诉讼费927元。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金台支公司早已将理赔款23332元支付给任水云,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贺建淮审判员 程淑芹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杜国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