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监刑执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钟启清减刑裁定书 (829)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启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940号罪犯钟启清,女,1949年11月8日出生,陕西省镇巴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日作出(2002)汉中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启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11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月23日本院以(2007)西刑二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3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2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l1年4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启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系老年犯,获得积极30次。本院认为,罪犯钟启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启清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群审 判 员 朱庆利代理审判员 李时忠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