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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951-3号

裁判日期: 2011-05-0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沈婉飞与慈溪市丹凤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婉飞,慈溪市丹凤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951-3号原告:沈婉飞,女,195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慈溪市丹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后方村。法定代表人:袁春芬。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婉飞诉被告慈溪市丹凤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婉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方明杰审 判 员  徐坚锋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