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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思民初字第511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蔡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蔡志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思民初字第5116号原告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光业楼西二层。法定代表人许升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辉,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志艺,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志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蔡志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厦门市凌拓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青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高丽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