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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599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贾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宝军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