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陈民一初字第0059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599号原告姜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告贾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某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宝军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