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府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刘三埃与杨瑞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三埃,杨瑞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府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刘三埃,又名刘建斌,男。被执行人杨瑞萍,女。本院在执行刘三埃与杨瑞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4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瑞萍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刘三埃支付购车款26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5元,执行费140元。申请人刘三埃与被执行人杨瑞萍于2011年5月27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瑞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三埃16375元(含预交受理费225元),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现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并承担了执行费14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贾建荣审判员 贾 飞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