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执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殷俊英与马君臣、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俊英,马君臣,李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执字第134-2号申请执行人殷俊英,女,1956年3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马君臣,男,1977年10月生,汉族,住安阳市。被执行人李志刚,男,1976年9月生,汉族,住安阳市。殷俊英申请执行马君臣、李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0)北执字第134-1号冻结存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志刚的银行存款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清偿债务,依法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志刚银行存款2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来生审判员 刘庆生审判员 刘继霞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