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甬刑执字第193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6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朱良如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良如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1935号罪犯朱良如。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了(2008)甬仑刑初字第7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良如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望春监狱2011年5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良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良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良如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良如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3月2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陆慧慧审 判 员 张彦强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何锦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