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咸秦民初字第0174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1745号原告梁某某,男,1955年4月1日生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62年8月2日生被告王某某,女,1973年6月7日生委托代理人任某,男,1986年3月3日生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诉称:2011年3月8日13时20分许,被告王某某所雇司机任强驾驶车沿人民西路由西向东行至防洪渠什字与骑电动车的他相撞,致车受损,他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原告梁某某负主要责任,被告王某某负次要责任,原告梁某某医药费507.1元含被告已付296.2元,误工费844.2元,车损465元,施救费50元,停车费195元,鉴定费50元,请求被告按责任赔偿。经审理查明,车有交强险,交强险在医药费用项下1万元范围内,死亡伤残在11万元范围内,财产损失2千元以内不划分责任,由保险公司在各项限额内理赔。2011年5月26日原告代理人王某某与被告代理人任某某协议,原告停车费195元,鉴定费50元,不用被告承担,被告车损350元,应由原告承担60%责任,即210元,被告自己承担。原告梁某某损失未超过交强险,由被告全部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梁某某各项损失1570.1元(其中医药费507.1元含被告已付296.2元,误工费844.2元,车损465元,施救费50元。)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本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 伟人民陪审员 万 华人民陪审员 鲁水库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宇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