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殷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尹书宁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殷刑初字第63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书宁,女,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阳市殷都区骈家庄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12月3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4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书宁犯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青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书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被告人尹书宁在安阳市殷都区戚东路被害人徐亚强开办的“朋友”网吧做收银员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采取少填二联单金额的手段,侵吞网吧收银款13950.5元。2010年12月30日,尹书宁主动到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尹书宁已将侵占款项全额退还被害人徐亚强。上述事实,被告人尹书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亚强陈述;证人刘宝玲证言;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制作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份;书证;安阳方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书宁身为网吧收银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网吧收银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尹书宁已将侵占的款项全部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书宁犯职务侵占罪成立。考虑到被告人尹书宁的犯罪动机、手段等情况,为有效促进其教育矫正,本院认为有必要禁止其在一定的时间段内从事特定的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尹书宁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尹书宁在缓刑考验期一年内从事与其他企业、团体财务相关的活动。(禁止令期限,从缓刑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申瑛昌审判员 :魏运成审判员 :邵红梅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华素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