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9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某;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898号原告杨某被告翟某原告杨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立杰独任审判。于2011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届时原、被告均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