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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罗立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叶丙宏、孙川军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叶丙宏,孙川军,吕浩,吴士亚,吴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临罗立保字第264号申请人叶丙宏,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孙川军,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申请人吕浩,男,成年,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申请人吴士亚,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被申请人吴永生,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叶丙宏因与被申请人孙川军、吕浩、吴士亚、吴永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本院于2011年5月24日对被申请人孙川军驾驶的苏G×××××号(苏G×××××)半挂车一辆和吴士亚驾驶的苏N×××××(苏N×××××)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现被告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川军驾驶的苏G×××××号(苏G×××××)半挂车一辆和吴士亚驾驶的苏N×××××(苏N×××××)半挂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爱军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