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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刘远学与卢李荣、肖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远学,卢李荣,肖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资民初字第106号原告刘远学,农民。委托代理人贺祯,广西法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李荣,农民。委托代理人易福松,资源县法制办干部。被告肖钢,农民。原告为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4日诉来本院。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因合伙人之间协商,将合伙财产木材一批抵归原告所有,原告将木材堆放在瓜里林业站门口。2010年5月3日,被告卢李荣因原告厂欠其运费、木材款及餐费等,而将该批木材拉走变卖价款归己所有。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在庭审中,被告卢李荣于答辩中附提起反诉又表示暂予保留诉权。庭审后,被告卢李荣表示不再提起反诉,原告即以愿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原告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梁阳光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荐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