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90-2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张超明与吴文伟、吴迎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90-2号申请执行人:张超明。被执行人:吴文伟。被执行人:吴迎茶。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90-1号执行裁定,于2011年4月26日依法委托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吴文伟所有的浙C×××××小型轿车一辆(型号:本田雅阁HG7300,发动机号:905095,车架号:005106)。2011年5月20日潘小荣(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岭北乡道均洋村翁溪,身份号码:××)以4900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浙C×××××小型轿车(型号:本田雅阁HG7300,发动机号:905095,车架号:005106)的查封;二、浙C×××××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潘小荣所有;买受人潘小荣可持本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代审判员 潘XX代审判员 叶建克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池万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