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海商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市××益××设计有限公司与董某某、宁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益××设计有限公司;董某某;宁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海商初字第858号原告:宁波市××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9号二楼2f-h。法定代表人:凌某。被告:董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670305095x,住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708弄79号。被告:宁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街道××里塘(329国道旁)。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益××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某、被告宁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董某某、被告宁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某某、被告宁波××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3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谢三元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