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象商初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陈玲芳与盛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芳,盛国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753号原告:陈玲芳,女,195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象山县。被告:盛国富,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玲芳与被告盛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玲芳以与被告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玲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678元,减半收取6339元,由原告陈玲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文芝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胡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