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灞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灞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张某,西北国棉三厂退休干部。被告陈某,无业。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均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2004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至今一直分居,2008年被告提出要在原告房产证上加上原告名字,原告拒绝。为此被告大闹情绪,不料理家务。之后私藏原告的房产证,至今不肯归还。近期原告因病住院,被告亦不照顾。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辩称,与原告共同生活多年一直感情很好,几年被告因身体患病,故原告要与其离婚,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前婚未生育子女,被告前婚子女早已成年。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10年4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予准许。2010年11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裁定驳回起诉。2011年3月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2006年被告罹患胃癌曾住院手术治疗,2011年再次住院治疗经诊断胃癌已转移胰腺。原告近期因腰椎增生曾住院治疗。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被告答辩状、本院庭审笔录及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晚年续弦,结婚多年,理应互敬互爱,携手共度美满晚年。原、被告均年迈体弱,患有疾病,理应互相扶持,互相关心照顾。家庭生活中难免发生矛盾,双方均应理性对待,互谅互让,相互珍惜。纵观原、被告双方婚姻经过,并无太大矛盾。原、被告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原告不应执意坚持离婚之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桂枝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刘江蕾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秦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