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澄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孝忠与陈根才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忠,陈根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王孝忠,男。被执行人陈根才,男。本院在执行王孝忠与陈根才债务纠纷一案的(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孝忠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新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