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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执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王孝忠与陈根才债务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忠,陈根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61号申请执行人王孝忠,男。被执行人陈根才,男。本院在执行王孝忠与陈根才债务纠纷一案的(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王孝忠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销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新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