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锦江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王某某,女,198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磊,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郑某,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晶书 记 员 张孝华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