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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银山,杭风义,谢学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113号原告杨银山,男。被告杭风义,男。委托代理人和煦,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学虎,男。委托代理人方震,陕西辅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银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收取9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黄 勃审判员 郑琰丰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