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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光寿、孙菊芬等与陆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光寿,孙菊芬,黄玲,吴亚仙,陆强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53号原告:黄光寿,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原告:孙菊芬,女,195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系黄光寿妻子。原告:黄玲,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系黄光寿女儿。原告:吴亚仙,女,193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系黄光寿母亲。被告:陆强,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光寿、孙菊芬、黄玲、吴亚仙诉被告陆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四原告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光寿、孙菊芬、黄玲、吴亚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50元,减半收取计3575元,由四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房赤敏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铃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