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邱惠莉与麻成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惠莉,麻成裕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范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邱惠莉,女,195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象山县,现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郑伟,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麻成裕,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惠莉诉被告麻成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惠莉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邱惠莉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惠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07元,减半收取计1803.50元,由原告邱惠莉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何旭强审 判 员 顾保军代理审判员 沈 玮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虞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