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齐法执保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吴兴中与周学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兴中,周学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276-1号原告:吴兴中,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周学勇,男,齐河县。本院在审理吴兴中诉周学勇借款合同一案,原告吴兴中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周学勇的900余棵杨树,并已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周学勇所有的位于齐河县的杨树900余棵。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加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