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兴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黄小军申请执行河南省舞钢市富源物资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小军,河南省舞钢市富源物资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黄小军,男,生于1960年12月7日,汉族,陕西省长安县魏寨乡老凹村***号村民。身份证号6101211960********。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舞钢市富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寺坡一马路国税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金翠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中兴路南段长安宾馆*楼。法定代表人张铁山,该公司经理。黄小军申请执行河南省舞钢市富源物资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441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要求两被申请执行人给付138244.44元,剩余案件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两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两被申请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要求履行完给付义务,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用。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01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