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执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柳美琼与阎连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美琼,阎连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景执字第130-1号申请执行人柳美琼。被执行人阎连水。申请执行人柳美琼与被执行人阎连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6月23日作出(2010)景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景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立军审判员 何 曾审判员 徐金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玉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