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兴执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东远申请执行王飞租赁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远,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兴执字第00089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远,男,生于1969年11月14日,汉族,兴平市城管局职工,现住渭管局兴平总站2号楼一单元3层东户。身份证号6104811969********。被申请执行人王飞,男,生于1980年8月1日,汉族,兴平市马嵬镇东街村*组人,住本村101号。身份证号6104811980********。刘东远申请执行王飞租赁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生效的(2010)兴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将案件款缴纳本院并经本院兑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兴民初字第002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熊云飞审 判 员 王新党代审判员 许 剑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