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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陈民一初字第00630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强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陈民一初字第0063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委托代理人徐培娣,宝鸡市陈仓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强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凤阁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强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军强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