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民二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与李晓阳、李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李晓阳,李占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民二初字第374号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负责人金伟,任该社主任。被告李晓阳,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北大疃村,现住。被告李占军,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唐奉镇北大疃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古庄信用社与被告李晓阳、李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古庄信用社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古庄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勇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冯伟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