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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广东省东莞光华医院与柴某甲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省东莞光华医院,柴某甲,柴某乙,柴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省东莞光华医院。法定代表人邝某某。被执行人柴某甲,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柴某乙,女,汉族,学生,系柴某甲之女。被执行人柴某丙,男,汉族,学生,系柴某甲之子。本院在执行广东省东莞光华医院与柴某甲等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执行标的总24459.64元。因三被执行人家境贫寒,祸事连连,家中无积累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周法执字第1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武文科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