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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黎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樊某甲诉郭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甲,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黎民初字第46号原告樊某甲,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现住北京市石井区,军人。委托代理人王力敏,山西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甲,女,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现住黎城县西井镇,教师。原告樊某甲与被告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樊某甲于201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审理期间,原告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请求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云波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