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商执字第0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1-05-2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黄玲与人财保险商南支公司,何青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玲,黄玲与被告人财保险商南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何青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商执字第00036-3号申请执行人黄玲,女,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才保险商南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何青龙,男,农民。原告黄玲与被告人财保险商南支公司,何青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玲于2011年1月23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148187.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人才保险商南支公司于2011年5月18日交清案件执行款110000元,被执行人何青龙交来案件执行款38187.70元,申请执行人黄玲于2011年5月18日领取案件执行款148187.70元,放弃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意由其交纳案件执行费3827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商民初字第4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宏敏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梁宏君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亚琦 来自: